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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6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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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执行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从被认定年度起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
  三、关于苏宁电器售后服务部能否适用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居民服务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如企业兼营非“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或为兼为团体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按“经营主业”确定是否享受优惠。
  四、对请示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省局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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