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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预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3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5
实施时间: 2009-4-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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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预警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相关执行情况。
  附件:湖南地税收入预警报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预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收入质量,防止大起大落,促进税收的平稳增长和确保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收入是指各单位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即政府计划口径收入)。
  第三条 收入预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负责征收的各项收入的进度、增减幅度等情况,对明显偏离正常值的收入进行预警处理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 启动预警程序的标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启动预警机制
  (一)与上年同期累计比较,增长超过30%或者下降超过5%;
  (二)与上月相比,增减波动幅度超过30%;
  (三)月进度低于5%或者超过15%。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在月中预计本月或截至本月累计收入指标可能达到
  第四条预警标准,应于本月25日之前要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省局计财处。
  第六条 各单位于月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收入完成情况的相关指标,对超过预警标准的收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对预警项目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具体原因。
  第七条 启动预警程序的单位要于月后2个工作日内,由计财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详细预警情况说明(报告格式见附件);对政府计划口径总收入的预警说明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向省局主管局长报告。
  第八条 收入预警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 预警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二)导致收入预警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征管、政策变动和其他因素。
  (三)非人为因素的努力方向和措施;人为因素的整改意见。
  第九条 对连续三个月进入收入预警的单位,又不能给出合理说明的,将作为省局重点监控对象,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预警调研和检查。
  第四章 预警考核
  第十条 税收收入预警是组织收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省局目标管理,其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收入预警工作的考核实行扣分制,即实行年总分120分制,按月进行考核,对需要启动预警程序,且没有及时进行预警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进行扣分。月扣分不超过10分。扣分标准:
  (一)需启动未启动预警程序,扣5分;
  (二)需启动未及时启动预警程序,扣3分;每超过规定时间1天加扣0.5分,加扣分最多不超过2分;
  (三)启动预警程序,但情况说明不清楚,理由明显不合逻辑,扣3-5分;
  (四)重大税源变化报告不及时扣3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局各项收入预警管理。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进行预警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局计财处负责按月发布各项收入和各税种收入完成情况,并负责对各市州局预警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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