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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9
实施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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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制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制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管理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国,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改进的;
  (六)印制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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