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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20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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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分级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专业化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省局分类分层管理的要求,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省局决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后对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在不同层级实行专业化审核。
  第二条  省局于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工作中的风险、薄弱环节,确定省局层级专业化审核的项目,组织系统内外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第三条  省局层级专业化审核项目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逐页编码、按户整理。各省辖市局逐户核查后,统一报送省局。
  第四条  省局所得税处根据审核项目具体情况,成立由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核团队。
  业务专家从全省所得税岗位的国税干部中挑选产生。技术专家由省局所得税处根据审核项目的需要联系省有关厅局挑选产生。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在审核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
  专家的数量必须达到每项目三名(含)以上。
  第六条  省局所得税处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可根据需要指定承办单位。还应负责:向专家说明需要遵循的程序,提醒专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但不得对具体项目发表评价意见或对专家施加影响,并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与审核工作相关的异议、质询和举报。
  第七条  专家在参加审核或咨询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参与与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企业项目的审核。
  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后独立发表意见。
  专家意见分为“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进一步进行调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三种类型。审核结束后,省局所得税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家意见反馈,相关资料应于一个月内返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特长,专家可进行分组,并指定一名组长。
  组长负责在专家审阅资料后,召集本组专家对相关项目资料进行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专家对所审核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专家组组长如实对本组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并确定本小组最终意见。
  第九条  专业化审核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专业化审核不改变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管理程序。
  对政策实际执行口径与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各省辖市局所得税处应就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第十条  省局层级专业化审核项目确定后,各省辖市局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层级专业化审核的项目,并参照前述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省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省辖市局、县(区)局专业化审核的项目和审核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局所得税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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