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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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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3号)要求,现将推广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对促进管理信息合理有效比对,实现各类征管信息,申报自信及时实时交流,督促企业准确核算,防止税款流失具有重要作用。在全省地税系统尽快建立推广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既是加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及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规划,认真扎实的做好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相关工作,加大运用力度,积极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加强推广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小组。小组成员:顾燕群、李曙华、吴佑坤、曾初良。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石洪波、黄树早、李连卿、吴克明、刘洋。各市、州局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准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以征管软件现有数据为基础,在2009年7月18日前核实完成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础资料(见附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数据报文标准调整的通知》(信便函〔2008〕152号)的规定,要求各市州局、省局直属局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汇总纳税企业的数据清理工作,县市区局完成时间由市、州局确定。
  (二)环境准备
  各市、州局及直属局所需软硬件设备自行解决。要求按照快速、节约、实用的原则,完成网络配置及安全配置的调整,确保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税务机关用户安全便捷地访问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机器位后省局将立即按照总局要求安装好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和应用服务器软件。及时导入相关数据,安装完成后将相关数据上传。
  三、部署实施
  在按要求完成环境准备后,总局将远程或现场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安装配置,组织系统联合调试。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设置综合征管软件的查询用户及密码,配合省局完成软件的安装和联合调试工作。
  四、系统培训
  省局将在2009年7月25日前组织各市州局税政三科、信息中心各一名业务骨干集中进行师资培训;各市州局已培训师资人员要在8月底前完成市州局以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和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传输平台用户的具体操作培训。
  五、系统初始化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总局平台
  总局于6月下旬将企业所提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通知省局,省局将在2009年7月22日前登录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总局平台,完成省级税务机关相关用户及税务机关代码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
  省局将在2009年7月24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平台的系统设置与系统初始化。
  各市州局已培训人员在7月底前完成市州局及市州局以下的相关用户名及税务机关代码配置。
  六、数据传输和使用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精力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相关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的管理制度,加强数据传输、使用考核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考核管理,做到数据传输和使用的考核工作有章可循。各级对数据的生成情况、系统运转稳定性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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