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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9]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5
实施时间: 2009-5-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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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
  我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2008年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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