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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9]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4
实施时间: 2009-5-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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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做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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