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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7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3
实施时间: 2004-5-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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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对附件中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本文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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