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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5]1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5
实施时间: 2005-3-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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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日常税务检查对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权力,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源管理部门强化税源管理与监控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手段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好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日常税务检查在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落实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工作范围、案件移送、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关系,做好整体协作,提高整体管理效能。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考核管理机制。对税源管理部门有案不移、稽查部门压案不查,或不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工作衔接,酿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在贯彻《规程》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理顺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关系,加强税源管理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日常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义务而进行的不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偷、逃、抗、骗税)案件检查的税务检查行为的总称。日常税务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所辖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科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以该局的名义进行。
  第五条 国税机关要理顺管理部门日常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职责,其职责范围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
  (一)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税务检查及处理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嫌偷、逃、抗、骗税等违法案件或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查处;
  (三)整顿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和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第六条 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关、停、并、转、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有涉税事项的清算检查;
  (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
  (三)非正常户的清理调查;
  (四)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情况和质量情况的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调账补税或拒绝接受约谈或经约谈仍无法消除疑点的检查(不包括经纳税评估有根据认定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需立案的情形);
  (六)纳税人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中违章行为的检查和发票协查;
  (七)按照湘国税函[2004]428号文件,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小票”稽核比对异常的第一、二类问题的审核检查;
  (八)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检查;
  (九)经日常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不包括移送稽查部门的偷、逃、抗、骗税)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十)其他不属于偷、逃、抗、骗税立案范围的税收事项的检查处理。
  (十一)以上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日常税务检查部门一并进行。县(市、区)局所辖税务分局的处罚权限按照税务所的法定权限执行。
  日常税务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或者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条 根据规范、效能、相互制约的原则,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程序可按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实施、检查结果审查和检查执行等环节进行。税收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对自己所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基层国税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检查力量,对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合理设置岗位。
  第三章 检查对象确定
  第八条 日常税务检查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建立科学的日常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制度,统筹安排检查任务,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随意检查和重复检查。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纳税服务、采集信息、调查核实等工作应同时进行。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对检查对象的选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稽查部门随机选取的案源,管理部门已经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确定无偷、逃、骗、抗税嫌疑的,稽查部门对同一时段的涉税事项不再实施稽查(举报案件除外);
  (二)对管理部门正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的,由管理部门继续完成日常税务检查程序,稽查部门暂缓实施稽查;如属举报或上级交办案件,只要不是保密需要,管理部门可协助稽查部门一并开展检查。
  (三)稽查部门按计划进行税务稽查时,管理部门尚未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的,由稽查部门负责税务检查,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同一时段的涉税事项不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
  (四)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按规定书面移送的《稽查计划》和《稽查对象名单》,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稽查部门可以按计划进行稽查;
  (五)对于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外单位(包括国际情报交换)转办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纳税人,稽查局实施稽查前要通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申报征收、发票验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中、单独设立了纳税评估科的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中、或其他部门和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认为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应当填制《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附件一),向管理部门提出日常税务检查建议。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务管理或纳税评估中,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亦应填制《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向本部门提出日常税务检查建议。
  第十一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漏征漏管户;
  (二)异常申报户;
  (三)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
  (四)发生各类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五)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
  (六)前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七)纳税评估转交的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八)有自营出口权的纳税人;
  (九)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需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日常税务检查对象按下列时间要求确定:
  (一)根据《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确定检查对象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议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等情况,经集体研究报经科长或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自收到《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日常税务检查对象;
  (二)根据工作需要,实施专项清理检查的,应当在全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做出工作部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日常税务检查对象。
  日常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填制《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见附件二),经税源管理科长(税务分局长、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传递给检查实施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实施人员负责对纳税人依法实施日常税务检查,自收到《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经税源管理科长(税务分局长、税务所长)批准可延长至一个月。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前,除法律规定不需事前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检查对象发出《日常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三),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且不得少于两名以上税务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被查对象要求回避的,是否回避,由检查人员所在国税局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可以依法采取问询、检查帐务、检查银行存款帐户和实地检查等法定手段。
  第十七条 日常税务检查中有根据认定纳税人构成偷、逃、抗、骗税案件或查补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经税源管理科长(税务分局长、税务所长)核准后,填制《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送书》(见附件四),连同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实行一级稽查的城市区(分)局,应当由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以该局的名义向稽查部门移送案件。
  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构成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巨大的案件;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涉嫌偷骗税的;或者其他需要立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完毕后,要将检查发现的主要涉嫌违法事实书面反馈给被查对象,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在拟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被查对象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被查对象依法申请听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在受理听证的次日将案件及有关资料转交组织听证的部门。
  第十九条 检查实施人员完成日常税务检查后,应当制作《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报告》(见附件五),连同检查底稿及有关资料一并传递给检查审查人员。
  第五章 检查审查
  第二十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检查实施和检查审查应当分离。一般情况应由税源管理科科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查,较为复杂的日常税务检查事项可以由综合业务科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审查人员负责对检查实施人员转交的有关检查文书依法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论。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检查实施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日常税务检查审查报告》(见附件六):
  (一)确认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退回检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二十三条 审查人员通过对检查实施人员转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 按下列情况分别依法作出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日常税务检查结论》(见附件七);
  (二)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依法制作《账务调整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以上文书见综合征管软件),连同有关告知事项,依法送达被查对象;
  (三)在审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立案的,比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移送稽查局,稽查局受理后直接进行查处。
  稽查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并结案,如遇案情重大等特殊情况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延长,同时将不能及时结案的情况书面反馈给案件移送部门。稽查局要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查结处理情况反馈给案件移送部门。
  第六章 检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中形成的各种文书,需要送达给纳税人的,由检查实施人员依法送达。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按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检查实施人员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日常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检查实施人员负责催缴入库。纳税人未按规定入库的,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除外。
  第七章 检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实施人员应当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实施下户检查,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提出报告,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岗责考核体系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将日常税务检查各岗位及职责纳入岗责体系进行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行为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日常税务检查使用的税务文书,凡综合征管软件中有统一文书格式的,以综合征管软件文书格式为准。综合征管软件中无格式的,暂由各地参照本规程所附文书式样自行印制。各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计其他种类文书式样,但在字轨上要与稽查局文书区分开来,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信息“一户式”管理要求,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业务,应当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违法违章”模块处理,产生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完成后,管理部门应当将日常税务检查资料分别按分类和分户两种方式进行归档,在次年3月底前,装订成册。日常税务检查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
  2、《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
  3、《日常税务检查通知书》
  4、《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送书》
  5、《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报告》
  6、《日常税务检查审查报告》
  7、《日常税务检查结论》

  附件1:  日常税务检查建议书
  检建字( )第 号
  :
  经初步分析, (单位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建议实施日常税务检查。
  建议人:
  接收人:
  建议部门(章)
  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二份,建议部门(人员)和接收部门(人员)各执一份。
  附件2:  日常税务检查任务通知单
  检任字( )第 号
  :
  根据(研究或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计划),请在 年 月 日开始对附件所列 户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并于 年 月 日完成检查工作。
  科长(分局长、所长)签字:
  (章)
  年 月 日
  附件:待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纳税人清册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检查实施人员、岗责考核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日常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税检字( )第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从 年 月 日派 等人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届时请准备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联留存)
  日常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税检字( )第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从 年 月 日派 等人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届时请准备相关资料接受检查。如你单位有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在此期间接受检查或以上检查人员应回避的,请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为上下联,上联留存,下联交被查对象。
  附件4:  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送书
  国税移字( )第 号
  国税局稽查局:
  经对(单位名称)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发现
  ,已达到立案标准。现连同有关资料移送你局依法进行处理,请按规定将查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局(科)。
  附:(移送资料)
  移送人:
  接收人:
  (案件移送部门章)
  年 月 日
  注:本移送书一式三份,稽查部门、案件移送部门、岗责考核部门各一份。实行一级稽查模式的,案件移送部门为县级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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