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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个所[2009]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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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做好2009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现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汇算清缴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办理纳税申报及报送有关资料。
  二、税前费用扣除有关规定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摊销。
  (二)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两年内分期扣除。
  (三)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在两年内分期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四、合伙人发生变化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合伙协议。
  五、投资者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可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减除的经营额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标准2000元执行,减征期内如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标准,则对上述标准相应予以调整。减征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六、清算有关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三)适用税率。对自然人投资者,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清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清算时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见附件6)、清算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各地税局应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环节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建立清算环节所得税征收管理登记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检查。
  七、汇算清缴有关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必须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可不再汇算清缴。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如果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如果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报地点依据财税〔2000〕91号和国税发〔2004〕8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5.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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