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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9]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307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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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取消了金融机构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为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未经金融机构扣缴的,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各地税局应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如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政策,积极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督促纳税人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金融机构应及时修改委托贷款业务合同有关条款,并告知客户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信息传递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定期向市地税局直属局提供委托贷款客户的有关情况,由委托贷款客户的主管地税局进行后续监管,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附件:1.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信托)业务客户信息传递工作管理办法
     2.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表
     3.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汇总表
     4.委托贷款(信托)信息明细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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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xgpzb   2014年3月18日
金融机构到底是不是委托贷款的扣缴义务人?
视野网友   2012年2月16日
请问个人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在收到利息收入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仍在银行吗?还是可以象营业税一样,如果银行未扣缴的话,由个人去主管税务局自行申报?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生物质能领域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 豫财国际[2015] 2015/6/18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