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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10]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4
实施时间: 2010-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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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汇算清缴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度按月(或季)办理预缴申报时,按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应当分别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六)其他”对应金额栏次。依据优惠税率20%和法定税率25%之间的税率差5%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金额栏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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