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8]38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27
实施时间: 1998-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 粤地税函[1998] 1998/8/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 穗地税发[2000] 2000/5/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 粤地税办发[200 2000/3/2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IC卡押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13]12 2013/5/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立体电影院收取3D眼镜租金和押金有关问 粤价函[2013]70 2013/1/1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 渝地税发[2007] 2007/6/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 穗地税函[2007] 2007/11/23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押金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1] 20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