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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4]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14
实施时间: 2004-5-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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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以及各级金库设置情况,现将我省出口退税的有关退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和退付手续的办理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退付增值税,实行“市级审批、按入库级次和各级负担比例就地分级退库”办法。出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增值税的,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从市及市以下国库就地退付。
  1、对于增值税市级以下15%部分由市本级专享的,出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75:10:15的比例分级负担,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并在省国税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市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2、对于增值税市级以下15%部分由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县(市、区)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分级负担,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并在省国税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局、人行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二、关于其他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有关问题,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明电[2004]6号)规定执行。
  三、凡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退付手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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