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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2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8
实施时间: 2004-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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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遂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适用免抵退税的请示》(遂国税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截止2004年2月,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例均达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81号)文件规定标准,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2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为该公司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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