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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地区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4]9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1
实施时间: 2004-5-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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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推行有奖发票的时间、范围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饮食业、娱乐业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届时在上述市(区)启用《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发票;用票人原提供饮食服务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和提供娱乐服务使用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二、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的奖金投放量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掌握,中奖面不低于2.8%;原5000元奖项改为10000元,增设1000元奖项,取消10元奖项。奖项具体数量及其分布由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州、市)地税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三、有奖发票的印制
  《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推行有奖发票地区地税局应于发票使用前50日,将印票数量按票面额统计汇总并设置奖项后上报区局。
  四、有奖发票的兑奖
  10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在经营者所在地地税局兑奖;其他额度的奖金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
  五、实施有奖发票后的税收征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定额发售有奖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应纳税款。用票人用票额在定额之内的,按定额计征税款;用票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
  强化控管,顺利推行有奖发票工作,检查监督工作是重要保证。要探索积极有效的税收控管和征收办法,特别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娱乐业户,可采取典型调查比对、领购发票清缴上期税款、简并征期等办法,减轻查验核对发票工作量,杜绝税收和发票流失。要打破过去定期例行检查的习惯做法,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时间和次数,采取有效的形式,加大日常检查工作力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要做好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的管理和调整,对经查验开票金额超过定额的业户应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5月21日新地税发〔2004〕91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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