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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2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5-2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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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92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情报交换在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合作,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分管领导应将情报交换工作列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所配备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二、认真做好向美、日、韩税务当局提供自动情报工作。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的内容、资料来源、填表说明及所备资料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曾以《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42号)予以明确,请各地按照国税办发[2003]42号文件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涉及上一年度上述三国居民取得的由中国境内法人和自然人支付的收入的自动情报,并填报《依据自动情报协议提供情报》报表,附送有关的备查资料,今年因特殊情况向省局报送情报的时间截止至6月15日。鉴于各地尚未开通NOTES系统,上述资料各地暂以纸质形式上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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