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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3
实施时间: 2008-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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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关于申请上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级次的函》(工银黑函[200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2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3号)的规定,经审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所属的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同意其纳税申报上划到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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