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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2]18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7-9
实施时间: 2002-7-9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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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支库:
  针对目前个人办理契税退税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契税退税的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一)2001年1月1日以前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契税代征单位填报的《一般缴款书》与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不具备对应关系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审核《一般缴款书》,凭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并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资料,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的退税资料的确认问题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征收契税的退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代征单位的《税收缴款书》和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税款退付方式问题契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且以现金缴纳税款的,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由纳税人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同时提供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及帐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开《收入退还书》并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送交支库,由支库将税款直接退付到纳税人个人存款账户上;在银行未开设存款帐户的,可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的有关“退付现金”的规定办理。
  已办理完毕退付手续的契税退税申请资料,计会科除按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外,还应在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退税金额”及“退还书号码”,退还有关科所,由有关科所退还纳税人。其它有关退库手续和程序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款提退会计操作手续的通知》(京地税计[1996]5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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