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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系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办发[2004]4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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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车购税征收机构暂按原有模式设置,新的机构模式待车购税征收工作运转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省局研究,并报总局批准,目前系统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暂明确如下:
  一、机构名称。各级车购税征收机构按原模式变更冠名为“××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所”。
  二、单位公章。按照原样式、规格大小重新制作。
  三、办税场地。各级车购税办税地点不变,纳税人申报纳税仍在原址办理。
  四、今后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按总局新的规定办理。
  五、各级国税局车购税征收人员应着国税制式服装(冬装或春秋装)上岗,所需服装在各市州国税局的机动数中解决。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经费核算尚未明确之前,各地车购税征收办公室(所)所需经费暂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市、州、县国税局通过明细科目或设辅助帐进行专门核算。
  七、车购税人员划转后,出现岗位空缺的,市州局要及时从划转人员中补充或选派国税干部顶岗。同时要做好工作预案,确保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八、各地接到此通知后,应即办理相关事宜,并在12月31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对变更情况、征税场所等事项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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