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5]48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清单、表的填制以及采集、审核、报送要求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采集、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除《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为电子数据(软盘,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EXCEL文件标准已随同“一条龙”管理软件一同下发)外,其他的要求为纸制。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附件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四)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纸质。
  (三)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应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附件五)、《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附件六)、《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附件七)的填制要求,认真填制、审核无误后,报送市、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的清单、表格的要求为电子数据。
  二、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
  (一)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审核岗位和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共同负责。
  (二)审核岗位人员在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检查纳税人报送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填写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并确保录入的数据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完全一致。同时检查附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的主管国税机关代码和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清晰。
  (三)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对审核岗位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补录“车辆牌号”、“机动车登记地”、“上牌时间”等信息。对发票价格异常车辆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补录“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等信息。
  (四)市、县国家税局车购办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各信息表所需列入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等称谓必须录入全称;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等按证件的代码编号完整录入;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17位)等按车辆合格证中所列的数据区分大小写完整录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8位)、纳税人识别码(15位)等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所列的号码完整录入。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和经销机动车辆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认真审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应与发票发售岗位的销售台帐核对本月领购数。
  四、信息的清分、传递要求
  县局流转税部门将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传送到县局FTP服务器指定目录,县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市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县局FTP服务器上,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市局流转税部门将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传送到市局FTP服务器指定目录,市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区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市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服务器上,由县(区)局信息中心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区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数据传送到总局信息中心;将属于本区范围的数据发布在区局FTP服务器上,由市局信息中心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
  区局信息中心将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发布在区局FTP服务器上,各市局信息中心自行下载分发。
  五、信息传递的时间要求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附件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附件五)上传的时间:
  1、县(市)局车购办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采集的电子数据报县(市)局流转税部门。县(市)局流转税部门于每月4日前将数据报(县)市局信息中心。(县)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数据报市局信息中心。
  2、市局车购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采集的电子数据报市局流转税部门。市局流转税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数据报市局信息中心。
  3、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7日前将汇总数据报区局信息中心。
  4、区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报总局。
  (二)每月17日前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从总局下载清分数据,并为市国家税务局准备好数据。
  1、每月19日前市国家税务局从区局下载清分数据,并为县(区)国家税务局准备数据。
  2、县(区)国家税务局从市国家税务局下载数据后交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所有信息传递时间如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六、信息传递的路径
  自治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对信息的传递,均通过FTP进行信息传递。
  七、信息比对
  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附报的相关资料,以及收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一窗式”比对和人工比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对须进行税务稽查的,要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
  八、其他问题
  (一)关于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的问题。待与自治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二)关于提供信息给地方税务局的问题,地方税务局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底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要提供车购税征收信息资料(纸质或电子文档),积极配合地方税务局做好这项工作。2005年8月后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购办采集,同级向地方税务局传递。
  (三)关于人员配备问题。为了保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效实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特别是县(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人员较少,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要从县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的征收服务厅调配1至2人到车购办,确保工作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各征收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等工作。
  (四)关于人员培训问题。人员培训包括对企业办税员的培训和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的办税员进行培训。
  (五)关于软件安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研制开发的软件已下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要做好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
  (六)关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采集范围问题。该表的采集范围包括由异地转入的车辆。
  (七)关于电脑设备配备问题。鉴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增加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工作,目前一些地方车购办的电脑设备不能满足数据采集的需求,需要调配相关电脑设备。为了确保7月份起的数据采集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调配。
  (八)关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采集问题。发票价格异常,是指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授权由自治区、市、县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对7月1日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这部分发票不用采集。
  (九)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问题。该代码为金税二期工程设置的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印章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刻制,下发给各征收单位使用。
  (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所需的清单、表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分发给各县(城区)国家税务局使用。
  (十一)关于为主管国税机关准备数据问题。由于“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只能清分到县(区)局,县(区)局信息中心将系统清分后的数据结果直接发布在FTP服务器上。主管税务机关自行下载数据后,查找数据中是否有自己主管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好,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8/1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1 2002/2/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8/2/5
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 2001/4/24
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 保监产险[2007] 2007/6/2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 2008/4/1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 2003/5/2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厦府[2016]48号 2016/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广应用机动车销售统 鄂国税发[2007] 2007/9/7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办函[2001] 20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