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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39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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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确认,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和书面实地调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下发,2009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一次性下发,2010年的企业名单一般按季下发。
  二、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下发的企业名单按季负责审批,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审批,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后,要核实产品原材料的品种和规格是否符合“通知”第五条中关于农林剩余物范围的规定。2009年经确认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企业,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按权限一次性办理退税手续。
  三、“通知”中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我省目前认可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其他检验机构经省局认可后另行通知。
  四、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纳税人,应将林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木竹运输证》复印件报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对于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的其他增值税优惠管理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39号)相应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秸秆纤维板

  2

  木()、秸秆、蔗渣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纸板

  8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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