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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691
评论人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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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针对企业经常发生的由于抵扣凭证逾期未认证导致税款无法抵扣、造成企业无法弥补损失问题,我局研制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试运行和修改完善,目前系统已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为保证该系统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目标
  通过网站和短信向所有一般纳税人企业免费提供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自愿选择定制或取消短信提醒),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逾期未认证带来的损失,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构建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系统主要功能
  系统自动提取超过70天但未超过90天的省内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信息, 每10天在12366门户网站更新一次;对定制提醒短信的企业有上述信息的,在90天认证期内,从70天起,通过12366短信平台发送短信予以提醒,每10天发送一次更新信息。企业可通过直接登陆网站查询(不需定制短信),或定制短信(根据提醒短信登陆网站查询明细)两种方式获取本单位未认证专用发票详细信息,及时进行认证,避免过期不能抵扣所造成的损失(操作说明见附件)。
  (一)12366门户网站提供企业短信定制和发票详细信息查询。主要提供短信定制、短信取消、手机号码变更和提醒发票明细信息查询等功能。
  (二)12366短信平台实现主动向已经定制短信的企业发送提醒短信信息。
  三、有关说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精神,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抵扣期限由90日调整为180天,在2010年3月底之前仅提醒2009年开具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适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从2010年6月份开始提醒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届时系统将修改为自动提取超过160天的省内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信息,及时向相关纳税人发送。
  (二)目前该系统只能覆盖本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取得省外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无法取得存根联信息,故暂无法进行提醒。本系统主要功能是提醒企业在认证期限内及时进行认证,对逾期未认证发票按照政策规定仍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系统提供的短信提醒为免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企业可自愿选择定制和取消短信提醒服务。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
  操作说明
  一、短信定制
  1、登陆河南省国税局12366网站()。
  2、在菜单中选择下拉式菜单[办税大厅],选中[涉税查询]。
  3、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进入系统。
  4、插入CA认证证书后点击[CA登陆]进入,录入企业联系人员的手机号码(此号码必须是移动手机号码,小灵通、联通、电信手机暂不支持)即可完成定制。在定制的同时即可查询当前超70天未认证信息。
  5、每个单位最多可以登记3个联系电话。
  6、定制、取消及变更联系电话,系统会自动向联系人发送提示短信。
  定制成功短信内容格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你好,你的专用发票到期提醒功能已经开通,谢谢你的使用”。
  取消定制短信内容格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你好,你的专用发票到期提醒功能已经取消,谢谢你的使用”。
  变更登记或取消手机号码会发送相关开通和取消短信,内容与上述一致。
  7、发送提醒短信内容格式: “温馨提醒: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将到达认证期限,请及时认证。详情请登陆12366纳税服务网站()进行查询”。
  二、提醒发票明细信息查询
  企业登陆河南省国税局12366网站(),在下拉菜单[办税大厅]中选择[涉税查询],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通过CA证书即可进入系统进行提醒发票的明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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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ccliu   2010年4月9日
回复蓝玉0123456 :
ca证书,就是数字认证证书
蓝玉0123456   2010年4月9日
ca证书是什么
accliu   2010年1月12日
回复finhb:超过160天进行提醒,超过180天就没必要提醒了
finhb   2010年1月11日
“届时系统将修改为自动提取超过160天的省内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信息”应为180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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