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9]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退税申报时填写的“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中“账面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此收入合计金额应与退税期间企业销售收入金额相一致;“结算银行销售额”为含税收入。
  二、执行财税〔2009〕119号文件后,企业首次申报退税应随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第五条其他事项中详细说明:一是退税期间可退税销售通过银行结算收回的金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如何计算的;二是2009年10月1日以后,企业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必须符合财税〔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8大种类。
  四、严格按照《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的规定,按时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料、及时退付企业的退税资金。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对在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异常情况或在稽查中发现退税企业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负责复审与终审的财政部门。
  六、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汇总报送收入退还书(复印件),以确保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及时对账。
  七、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2月起,企业每次申报退税都应附《未受处罚声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 2009/3/17
关于印发《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 2024/1/24
福建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 2009/11/9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 财驻甘监[2009] 2009/2/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 京国税发[2008] 2008/12/24
关于请提供再生资源回收有关材料的函 2016/5/19
关于加快报送再生资源项目进展有关情况的通知 2013/5/17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 财驻鄂监[2009] 2009/4/3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 财驻赣监字[200 2009/1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 津国税流[200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