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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统[2001]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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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做好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各金融保险机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认真做好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各类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提高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编报质量,针对2001年度报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对做好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中,各地区、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金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各类报表和数据的编报质量,充分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核所属企业、单位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和方法是否符合统一下发的相关制度、报表编制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单位是否按类别属性逐级逐户编制相应的会计决算报表。
  (二)全面审核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和录入软盘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全面核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不同业务部门相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对于存在的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整,并做出情况说明。
  (四)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及时纠正审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层层汇总的企业、单位基础数据准确误。
  (五)在全面审核各类报表数据的基础上,对编报合格的报表和录入软盘数据及时验收、汇总,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完整的上报资料。
  二、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应加大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早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的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做出安排。明确、落实报表审核及数据核对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地方审核工作在组织方式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逐户送审、业务处轮审、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并对审核结果做好登记和记录,报表数据通过各方面审核并核对一致后,填写《地方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意见登记表》(附件二),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中央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应认真做好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与财政部国库司出库拨款数的核对工作。
  (二)报表审核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度。1、地方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下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验审;2、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中央直管企业、集团至少应从第三级次进行验审;3、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严禁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审核工作包括政策性审核和填报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填报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填报、编制、汇总方法的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应对照报表编制相关文件检查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在此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年度间指标变动的合理性等。除文件和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外,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的过录表查询、审核等功能加大人工审核、核对工作力度,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质量。
  (四)在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中要强化层层考核机制,将各类报表的审核结果纳入年度报表考核范围,对各项考核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核计分标准仍比照财统函〖2002〗28号文执行,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
  (五)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应在全国统一验审前做好所有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审核工作,力争在全国验审会上一次通过。凡在全国验审会上存在基层企业、单位数据有误的,一律带回从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限期重新上报,禁止在全国会审会上突击调整基层企业、单位报表数据。规定上报期后的15日内为数据反馈和调整期,凡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在调整期内及时完成数据的调整、重报工作。
  (六)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在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各类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当年的先进资格,并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三、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应以正式下发的各类报表编制文件及数据处理软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所上报报表及软盘是否按照统一下发的文件格式、相关内容编报,是否按相关参数录入,按相关方法进行汇总。
  (二)审核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是否全面、完整、手续齐全,审核各类报表全部内容是否填报、录入完整,有无漏表漏项,金额单位是否准确无误。
  (三)审核企业、单位填报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各项封面信息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汇编范围企业、单位的户数是否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收集、不重不漏,并按规定逐户录入。尤其应注意对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核对户数、封面及重点指标。
  (五)审核各类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00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单位户数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并填写《2001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件三),企业类报表还应按财统〖2001〗11号文填写《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和《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
  (六)认真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人员情况,必须对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对单位的实有人数进行一一核对。其中:各中央部门(企业集团)在上报预算单位决算报表时,必须将各级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文件(复印件)一并上报。
  (七)认真审核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各类报表的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是否相衔接,上报的汇总报表与数据软盘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对附表四列示的修改后审核公式及参数,均不作为报表数据审核的考核内容,但请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审核工作中予以关注。(正确参数可以通过网络下载:A、财政部干部信息网(http://10.128.1.4)中“全国会计信息查询”栏目的“文件交换”子栏目;B、财政部统评信息网(http://172.16.10.222),上网电话:68552922、68552924和68552926)。
  (八)检查数据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型结构及数据库结构是否规范、清晰。
  (九)各地方应认真核对业务处(室)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签字手续是否齐全;预算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是否按照财办统〖2001〗25号文件的要求衔接一致,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十)做好2001年地方集体金融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工作。地方集体金融企业报表是全国财政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应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信用社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充分组织力量,按照报表规定和审核工作要求,按时做好报表数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验审前需做好的准备工作
  2001年全国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将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计划从2002年3月中旬开始截止4月下旬完成。各地方、各中央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金融保险机构应提前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全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完成本地区和本部门(企业集团)的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已通过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审核的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及数据磁介质。
  (二)按照统一要求的上报内容和份数,打印出各类会计决算报表汇总表、编制说明等,分别按报表类别装订成册,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财政厅(国资办)或中央部门(企业集团)公章。
  (三)按照统一要求准备好应上报的各类会计决算汇总表及编制说明一式一份、基础数据磁介质一式两份、编制说明软盘一式一份,做好在计算机中临时抽审有关数据的准备工作。
  (四)提前填写本通知要求的审核工作用表(附件一至附件三)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除附件一和附件二外均应输入计算机,参加验审会时上报。
  (五)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审核工作小结。内容包括:审核工作主要组织方式、审核采取的主要方法、结合实际增加的审核内容、主要工作经验和成效等。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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