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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标题: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07]29号 |  
                                                        | 发文部门: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发文时间: | 2007-5-9 |  
                                                        | 实施时间: | 2007-5-9 |  
                                                        | 法规类型: | 住房公积金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中国 |  
                                                        | 阅读人次: | 4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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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内容: |  
                                                        |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的规定,现就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北京地方的单位应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8%,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2%。
 (三)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3008×3×12%×2=2166元(四舍五入)。原则上不得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二、对于办理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其中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的,管理部需在认真审核材料后,报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
 三、各缴存单位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
 四、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的指导,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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