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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提供信用报告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1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失效时间: 2011-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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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收取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株价费[2009]12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的有关规定和成本审核结果,现将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提供信用报告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信用报告收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依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申请出具信用报告时,为补偿在开展检索、数据处理、复制资料、出具报告及邮寄等过程中所发生费用而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二、提供信用报告收费试行标准为:个人每份10元,企事业单位、团体每份30元。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在收取了该项收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提供规定格式的信用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所辖各县行提供信用报告的收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对残疾人企业、福利院、敬老院、中小学校免收提供信用报告费;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金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提供信用报告费。
  五、你局接本通知后,及时通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督促要求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搞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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