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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17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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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版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4]207号)需重新发布。鉴于自2004年启用新版非税收入票据以来,我省非税收入票据在票据纸张、防伪措施及印制工艺等方面没有较大变化,同意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是指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向《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时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二、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费对象为非税收入票据申领者。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收费资金用于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等方面的开支。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关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运货运附加费”的规定,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中的拖摩养路费票据、运管费手工票据、运管费机制票据、航养费票据、港务费票据、水路运管费票据及减免凭据工本费相应取消,不得再向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
  四、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由原按票据种类审批改为按票据联次、规格审批,具体标准见附表。今后凡附表中未列入的票据种类、联次、规格的,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五、接本通知后,你厅应通知各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标准表
  
  注:以上票据的种类包括:定额、通行费、铁路治安管理费、希望工程捐赠、育林基金、学杂费、港务检验、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等专用收据;非税收入退付书、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费、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医院门诊挂号费收据、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暂时扣留封存物资收据、没收物资收据、计划生育专用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款收据及一般缴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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