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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我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1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失效时间: 2011-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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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水产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定并发布湖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4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牧水产系统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内部结算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
  
  二、上述标准为动物防疫机构系统内部最终收费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防疫检疫,除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外,不得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另行收取证、章、标志工本费。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即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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