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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发管理[2007]56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6-21
实施时间: 2007-6-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7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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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事业单位、直管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经研究,我们对2004年8月实施的《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的《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投入资金的综合效益,保证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安排国资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中央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等办公设施以及安全、环保、消防、后勤、服务、生活等基础性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修缮,不得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泌须依法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合理有效、确保重点原则,不搞重复建设,不乱铺摊子,使有限的资金集中支持重点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直管协会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汇总后报机关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由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按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
  第六条 对确定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单位的领导班子必须按照民主评议决策程序进行科学决策,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专家论证,制订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项目建设产生纠纷。
  第七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管理局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审批。
  第八条 管理局根据发展改革委安排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额度及确保重点项目的要求,经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经委领导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下达后,由管理局转发具体建设项目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除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采购目录外,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委项目计划下达和财政部预算资金批复后,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列入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挪用此类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要求,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建设项目要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向管理局报告项目的进度,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遇到的问题。管理局适时召开项目进度检查和协调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国务院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资厅发管理〔2005〕48号)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前通过申报单位向管理局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并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准备各种文件、资料,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局负责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直管协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的汇总、筛选、推荐及组织专家论证、项目下达后实施的组织等工作。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项目下达后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选择、申报、论证、确定、招投标、政府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跟踪制度。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及投入使用的各阶段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凡在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和执行中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因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不能按时完成投资的,要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权利,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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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amurrabi   2013年11月6日
学习一下,中央是怎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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