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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10]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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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内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收费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依计费单位或计时标准收费。税务师事务所可在不超过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应当考虑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基础上,以涉税鉴证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协商收费应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成本、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议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有序开展竞争,不得垄断或操纵市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服务成本收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服务和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监管,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涉税鉴证业务新增收费项目,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省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办法等,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接受当地物价、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5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价费字[1999]23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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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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