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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9]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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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有关规定,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方式如下:
  1.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船舶港务费,体育部门的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车手等级认定费,司法部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贸促会的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认证费、仲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共9项收费暂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
  2.附件1所列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一般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
  (二)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具体目录见附件2)不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一)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地方国库;原按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仍按原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三、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修订
  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收支科目按《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根据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1项“学校收费”和62项“教育考试考务费”,以及其下所设目级科目。
  2.在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53目“普通高中学费”、54目“普通高中住宿费”、55目“中等职业学校学费”、56目“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57目“高等学校学费”、58目“高等学校住宿费”、59目“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60目“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62目“考试考务费”、65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在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在57项“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51目“函授学院办学收费”、52目“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53目“短期培训进修费”、54目“教材费”。
  3.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各项下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说明统一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支出功能分类。
  删去205类“教育”12款“学校收费支出”和13款“教育考试考务费支出”,以及其下所设项级科目。
  四、其他事项
  (一)201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修订后的科目分别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子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快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
  1.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
  2.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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