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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0]1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10-9
实施时间: 2000-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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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徐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徐财综[2000]52号、徐价费[2000]20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4号、苏财综[1999]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有关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收取投标管理费:设备中标按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招标统一进入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执行招投标市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二、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书工本费按最高不超过300元(中标单位免收)收取。
  三、以上收费主要用于招投标工作的各项支出,收费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政府采购中心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五、本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亦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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