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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09]9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10-9
实施时间: 2009-10-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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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9年起实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对全省除市辖区、民族自治州所辖县之外的县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衡过渡和顺利运行;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9年,首先在属粮食、油料、生猪生产大县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县、资源枯竭城市范围内的盘县、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仁怀市、习水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威宁县、松桃县、石阡县、印江县、思南县、德江县、六枝特区、水城县、纳雍县、赫章县、万山特区等31个县(市、区)实行省直接管理财政改革,其余各县(市、区)仍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到2012年底前,力争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算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含地区,下同)、县(含省直接管理的县、县级市、特区,下同)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改革主要内容为“三项不变、五项到县”,即市县既得利益、市对县的支持、债权债务不变,收支预算、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务结算、工作部署由省直接管理到县。
  (一)收支划分。暂不调整现行省与市、县财政收支划分范围,逐步创造条件后,按财政体制规定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二)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凡能直接核算到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申报,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市级财政可通过省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和财政报表。市、县按照全省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幅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县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报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省直管县有关财政统计报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级财政。
  (四)资金往来。资金往来由省级财政直接对市、县,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及往来款项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县;各市、县金库仍按原方式报解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的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年终由省财政根据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财政办理结算。
  (六)债务偿还。各县通过省级财政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仍直接向省级财政承诺偿还;各县通过市级财政或直接向市级财政举借的债务,由市级财政委托省财政办理收款事宜,各县直接将到期债务划入省财政指定的还款帐户后,省财政再与各市办理清算。到期未偿还的债务,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结算扣款。
  省财政厅部署工作直接到县,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级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坚定改革方向,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省与市、县收支划分的框架下,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的收入收归市级,不得将应属于市级支出范围的支出转嫁给县级,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集中或变相集中所属县的财力和资金。市级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否则,省财政厅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县级财政也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需要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办法。纳入改革的市、县财政部门要抓住改革机遇,加快自身发展。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县财政工作的指导、支持、管理和监督,开展对县财政收支预算的合规性审查;进一步完善省对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省以下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支持力度,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目标;加强各县发放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资金调度;加快构建省级与市县财政信息化网络大平台建设;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严格控制县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乡财政工作的指导。对中央和省已经明确要求给予所辖县区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足额到位。对市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市出台的减收增支政策,市要给县相应补助。县级财政要积极、主动配合省、市级财政做好有关改革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资金整合水平,抓好增收节支,认真落实财政改革各项措施,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涉及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改革,细化方案,精心实施,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篡改数据和临时修改政策,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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