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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发放《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价费[2009]19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4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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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室: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行为,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我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要求,决定将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成目录,向全市企业免费发放并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分级管理原则,市和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分别编制和发放本级、本地区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2009年版),并依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级、本地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的行为。
  二、本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不得在公示目录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三、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四、收费单位(包括公示目录中注明“收费点公示”收费标准的单位),应在办公大厅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收费依据。
  五、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每两年集中公示一次,两年期间,国家调整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负责及时在相关媒体、成都价格信息网(ccpi.gov.cn)上公告或发布。
  六、《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在成都价格信息网(ccpi.gov.cn)上公告并免费向企业发放。
  七、企业对收费单位不按公示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实施收费的,有权向物价、财政、监察、法制、减负等部门投诉。
  市物价局咨询电话:61885576;投诉电话:12358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6265600;投诉电话:86250690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61885111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电话:86641880
  市减负办投诉电话:61881606
  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附件:1、《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2009年版)说明
     2、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局,省法制办,省减负办。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4日印
  附件1:《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2009年版)说明
  一、本目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联合监制。
  二、本目录所列收费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以及各行各业的服务价格、产品价格等,按国家规定,企业本着自愿或委托接受服务的原则付费,故不列入本目录。
  三、本目录所列收费,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以自然人为对象)收取的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如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等收费;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学校、殡仪等收费。
  四、本目录所列收费,不包括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费以及各种政府性基金(附加)。
  五、本目录中有少部分收费由于标准复杂繁多,受版面所限,故注明“收费点公示”,以达到收费公开、透明的目的。
  六、本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为截止2009年6月30日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其中,凡政策规定对企业实行减免优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在目录中一一注明。
  七、2009年7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收费政策经常变动,故暂定本目录两年修订一次;两年期间,变动的收费政策,将及时在相关媒体、成都价格信息网(ccpi.gov.cn)上公告或发布。 
相关附件:
2、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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