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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3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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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二、申请免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7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
  附件: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doc    
附件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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