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3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二、申请免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7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
  附件: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doc    
附件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业部分政府性 穗财综[2004]71 2004/4/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京国税发[2004] 2004/3/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06]83 2006/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 新政办发[2004] 2004/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 穗地税函[2004] 2004/5/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3/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 青政办[2005]17 2005/1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 粤财法[2004]30 2004/3/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皖国税函[2004] 20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