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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9]5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 2009-12-7
实施时间: 2009-1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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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国库、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资金都按照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原则
  增强财政支出活动的透明度,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支出拨付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三)系统一体化原则
  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尽可能要与部门预算、财务核算系统进行一体化开发,确保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信息与财务核算信息能纳入财政动态监控范围,为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开发做好准备。
  (四)分步实施原则
  在不断完善和优化改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行改革,逐步向科学规范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进。
  (五)结合实际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在符合上级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区(县)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降低改革成本,注重实际成效。
  二、积极推进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覆盖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各区(县)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将改革深化到最基层的预算单位。在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区(县)财政部门应参照以下模式,在本区(县)范围内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账户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
  区(县)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实现与零余额账户的清算。
  2.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区(县)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开设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历年结余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同一商业银行。
  4.其他账户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其他财政结算专户,例如:工资直拨结算专户、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等。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人民币银行核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程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区(县)可参照《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1.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等。由区(县)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发支付令,商业银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对公务卡实施报销业务的,代理银行可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2.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分项目的资金用款计划(以下简称“资金用款计划”),按确定的项目内容,并在相应的月度用款限额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区(县)财政国库执行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商业银行发出支付令,并将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商业银行当天完成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依据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按季分月、分项目用款额度,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支库,由代理支库将信息传递到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交用款额度到账通知书,预算单位进行确认。在月度用款限额内,预算单位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先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到收款人账户,当日业务截止后,再申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三)代理银行的选择
  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预算单位自主选择服务优良、实力雄厚、设施健全、运行安全、支付网络系统发达的本市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四)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要求
  1.资金清算顺序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由商业银行先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支付,当日业务截止后,再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由代理银行先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当日业务截止后,由代理银行对已垫付的资金申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清算实行额度与指令双线控制
  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每月定期送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额度到账通知单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申请办理授权支付的指令信息,由区(县)财政部门发送至代理支库,再由代理支库同步转发至各代理银行。当代理银行申请清算资金时,代理支库核销授权支付指令与额度信息,若指令不一致或额度不足,则拒绝清算。当日来不及清算的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季结算,并根据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信息系统和网络传输方面
  (一)信息系统
  各区(县)财政局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国库单一账户应用系统,可免费使用市财政局已开发应用的成熟软件,并由市财政局提供统一的升级维护。系统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推广、应用、实施和年度维护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局承担。
  (二)网络传输
  1.财政资金支付指令信息的传输均实行“先纵后横”方式。即各区(县)财政部门将信息通过财政内部网络系统传输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信息发送到代理支库,再由代理支库传送到代理银行。
  2.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通过政务外网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所有参与单位在网络上传送财政资金支付指令、资金清算等所有信息文件都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并对所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四、强化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对账机制
  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区(县)财政部门、代理支库、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加强相互对账工作。
  一是实行日对账。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每日核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每日核对财政直接支付明细;代理支库、代理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之间每日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明细。
  二是实行月对账。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之间每月核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分户账明细;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之间每月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明细。
  三是实行年对账。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于年终决算日进行国库单一账户对账工作,与区(县)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年终对账工作;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年终对账工作。
  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区(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要按照完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预算执行监控功能的要求,逐步拓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内部监控机制,保障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运行;严格控制同单位账户资金划转,防止财政资金游离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监控之外;要逐步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行机制,以实时动态监控为重点,建立起综合查询、动态监控、信息披露、监控检查通报、处理整改相配合的监控运行机制,大力提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水平,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威慑作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对财政国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不断完善预算执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涉及面大、要求高,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人员落实到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积极稳妥、快速有效地推进此项改革。
  (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快系统和网络建设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加快财政动态监控体系的建设,要将部门预算和财务核算系统纳入监控范围,确保对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四)做好预算单位宣传辅导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统一预算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认识;同时,要做好对实施改革预算单位的辅导工作,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七、实施步骤
  各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各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应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09年,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应先行试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选取2-3家预算单位作为试点单位。
  2010年,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全面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已经实行改革的区(县)应进一步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加快财政动态监控体系的建设。
  2011-2012年,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范围扩大到所有预算单位,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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