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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1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9
实施时间: 2003-10-9
失效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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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年度起,对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一、备案
  享受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不含免、抵、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备案。
  纳税人应于发生涉及优惠政策业务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一)、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核发的行业经营许可、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检报告等资料;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文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审批、审核
  享受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规定时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为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二)、书面申请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
  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按照《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执行。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有经市局批准并一律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2、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审批项目除外),在《年审记录》(附件三)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本年度仍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在年审记录中注明,同时要补征不符合优惠政策部分免征、减征或已退的增值税税款。
  免税饲料审核手续按《饲料产品免税审核程序》执行。
  三、统计
  每年三月底前,各征收分局填制《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四)及上年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上报市局。
  四、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
  1、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设置如下岗位:
  (1)受理岗位(查管)
  (2)政策审核岗位(税政)
  (3)审批岗位(主管局长或市局)
  2、备案流程
  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政策审核岗。
  政策审核岗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递给受理岗存档。
  3、审批流程
  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政策审核岗。
  政策审核岗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递给审批岗。
  审批岗对政策审核岗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将批示后的资料传递给政策审核岗。
  政策审核岗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受理岗整理归档,制作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有关文书。
  附件(略):1、《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年审记录》
  4、《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修正:
本法规第三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国税函[2004]64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14
实施时间: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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