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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2]8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6
实施时间: 2002-9-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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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在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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