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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3]1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3-1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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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的,应先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式样附后),规格:190×105=40K,《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申请代开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每本50份,使用白色打字纸,印色为黑色。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总局设计的全国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拟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市局决定:
  1、各税务分局自即日起不再受理户管各类企业提出印制新的各类冠名运输发票的申请;
  2、本次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中,原经批准印制、使用冠名运输发票的企业,若提出添印发票申请,户管税务分局应当根据企业发票的实际用量,从严控制印制数量。
  三、各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成本费用由各税务分局承担。《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由市局统一印制。
  四、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应按规定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自开票单位专章;税务机关及受托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代开发票上加盖代开票单位专章。
  代开票单位专章为长方形章,长为6厘米,宽为1.5厘米,上行刻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及地方税务局7位代码;下行刻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章,后面加1属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点代开,号码以此顺延;后面加(1)属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点代开,号码以此顺延。字体采用仿宋体。(样章附后)请各税务机关按要求自行刻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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