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四[200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5
实施时间: 2000-2-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给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孤老和烈属是指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所认定的孤老和烈属。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和其他非残疾人共同提供的上述劳务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范围。
  三、对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残疾人、孤老和烈属的生产经营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标准减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采用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元以下的,可予以免征;超过2400元的,定额减征2400元。
  (二)采用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满200元的,可予以免征;超过200元的,定额减征200元。
  (三)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沪税政四[1994]3号)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及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四[1994]12号)相应废止。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有关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 闽财税[2016]31 2016/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 青国税发[2007] 2007/7/30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劳社部发[2005] 2005/6/10
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 2016/5/17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15]34 2015/8/17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9]33号 2019/4/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京国税函[2002] 2002/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浙政发[2015]50 2015/12/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 赣府厅字[2022] 2022/9/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 内政办发[2016]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