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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5]8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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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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