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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3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7
实施时间: 2008-6-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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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税效能,展现地税形象,推进现代化分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地税系统各类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统一规范,服务优良。
  第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的名称实行规范统一,均按照隶属关系统一称为××市(县、市)地税局××分局(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制作。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办税服务厅建设,强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增加办税服务设施投入,推动办税服务厅信息化进程,不断扩充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税服务人员)原则上需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一级以上计算机证书,熟练操作税收征管软件,熟悉会统及征管业务知识。鼓励办税服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二)纳税(费)申报、税(费)款征收相关事宜;
  (三)发票管理和发票服务等相关事宜;
  (四)税收咨询、宣传,涉税投诉、举报;
  (五)税收资料发放和承办告知事项;
  (六)税务行政许可和涉税行政审批事宜;
  (七)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传递、归档;
  (八)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整合窗口功能,建立“一窗多能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各级地税局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凡政府规定和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涉税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律进入地税窗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资料传递、信息反馈与共享制度。依托网络支撑,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与地税机关的业务衔接,一窗多能,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不断提升窗口涉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落实“四个一”服务。坚持“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办税事项原则上均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防止纳税人多头多部门往返办税;规范“一窗式”管理,纳税人同类办税事项在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强化“一户式”储存,统一报送、采集、录入、存储和共享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防止重复向纳税人收集涉税信息资料;推行“一票式”征收,减少纳税成本。
  第十二条 落实“3456”服务要求。推进“三时服务”,即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和延时服务;落实“四办要求”,即符合政策的坚决办、手续齐全的立即办、涉及各方的协调办、后续办理的预约办;坚持“五零标准”,即征纳沟通零距离、执法流程零障碍、服务质量零差错、规定之外零收费、服务行为零投诉;实行“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AB岗工作制、办事公开制、领导接访制、意见反馈制。
  第十三条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办税服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程序、方式、格式、时间。
  第十四条 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职责与工作人员等。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场所,公开《全省地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要因地制宜制作宣传标牌或公示栏,公开各项办税流程及示意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办税服务承诺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据等。
  第十五条 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度。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度,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的税干到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提高咨询受理质量;负责协调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高办税水平。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领导抽查制度。实行行政领导抽查制度,办税服务厅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办税服务厅,检查大厅办税效率、服务水平和工作秩序,加强督促指导,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服务质量评审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办税服务大家评”活动,适当增添设施,由纳税人对窗口人员办税效率和服务态度等进行即时投票,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充分调动一线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限时办结。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手续。停、复业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税(费)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缴纳、开具完税(费)凭证。
  发票领购在15分钟内完成票钟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打印工作,发售发票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发票时限为5分钟。
  涉税申报审批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手续。
  各类税务咨询事项,应当场答复。不属于本人经办业务的,应即告知办理部门、电话、联系人。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窗口人员的职责,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市、县、区主要办税服务厅应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大厅服务平台,在前厅设置接待处,征期内由征管部门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到场接待纳税人咨询和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人员要业务熟练、素质过硬、着装规范、挂牌上岗、仪表端庄、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讲究工作效率,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做与办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做影响地税窗口形象的事。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完善以下办税服务设施:
  (一)设置税法公告栏(橱窗)或电子显示屏等,对办税公开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公告。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与办税程序。由于办税服务厅面积较小,无法全部公示、公告相关内容的,可通过宣传材料向纳税人提供。
  (二)设置税收宣传台,置放各项税收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业务书籍、报刊杂志等。
  (三)设置办税引导牌、窗口功能标识、办税服务人员岗位标识。
  (四)设置意见箱、留言簿。
  (五)提供办税所需的各种表格、资料,因地制宜地提供必要的办税用品(桌、椅、笔、印台、墨水、复写纸等)。
  (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排队叫号机、服务评价器和纳税人自助办税区等。
  (七)根据实际和纳税人需求设置的其他办税服务设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人员实行业务考核,择优上岗,不合格的不能上岗并离岗培训。办税服务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要设置岗位职责监督栏,将所有办税服务人员的照片、姓名、工号、职务、岗位职责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紧密结合现代化分局建设要求,全面实施窗口单位的现代化创建活动,努力让社会满意,让纳税人满意。积极开展优秀办税服务厅评比活动,并给予相应的鼓励。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地税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办税服务厅实施暗访检查,也可委托政风、行风评议部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办税服务厅进行明查暗访,督促规范办税服务行为和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办税服务厅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严格过错责任追究。由于不遵守规章 制度、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被纳税人投诉举报情况属实、被新闻媒体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管理单位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活动;办税服务厅已被授予的奖励牌匾可予以摘除,并限期整改;办税服务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管理单位、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地税局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皖地税函〔2004〕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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