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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4]1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8-2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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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是国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管理服务的窗口和场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将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机构进行管理的新要求,建立其他部门与办税服务厅之间科学高效的业务衔接制度,确保责任明确,流程清晰,运转顺畅。
  二、各地要结合贯彻本办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岗责考核体系,对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全面进行岗责考核。
  三、省局将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全省办税服务厅的运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考核。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工作的发展要求,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和管理,把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高效、便利、文明、规范的办税服务中心和依法行政的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以公开集中的形式,依托计算机网络,使用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税收征收管理事宜和提供纳税服务的办税场所。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原则上按县(市)、区级行政区划设置,作为县(市)、区局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或办理;同时,办税服务厅与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后台)之间的业务承接、核批、转批等事项由办税服务厅负责管理。税务机关将有关涉税事项移入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相关人员、业务及信息等要纳入办税服务厅统一管理。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各县(市)、区局要加强管理,确保办税服务厅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工作时间的有效、安全运行,并与不断发展的信息化建设相适应,为实现征管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及时、可靠的支撑。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窗口设置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是: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公告、咨询辅导、问题解答;
  (二)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发放以及工本费的收取和报解,税种登记的办理;
  (三)发票发售、代开、缴销、核销、发票工本费的收取、票款解报以及受理自印发票的申请;
  (四)受理各税种纳税申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和税收票证(包括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报税、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各项数据的总复核;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四小票”)申报信息和清单数据的检查、采集和传输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七)将受理的各类待批税务文书传递给相关部门办理并回复纳税人;
  (八)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
  (九)第(二)至(五)项业务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章 行为的处罚;
  (十)受理投诉和举报;
  (十一)相关涉税资料和文书的领发;
  (十二)本类征管业务数据的审核、录入和管理;
  (十三)办税服务厅内各种设备、资料以及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
  (十四)有关税收事项的公示和公告;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岗位责任和金税工程管理要求,办税服务厅窗口统一设置为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每类窗口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一窗式”管理的要求确定窗口设置的数量。
  第八条 申报征收窗口的职责是:
  (一)受理各税种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认证、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各项数据的总复核;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小票”申报信息和清单数据的检查、采集和传输;
  (四)多元化申报缴库方式的应用和数据的处理;
  (五)办理税款(包括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
  (六)将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反馈到稽查局;
  (七)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的开具以及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的审核;
  (八)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违章 行为简易程序的处理和处罚;
  (九)受理本类窗口业务待批文书并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回复纳税人;
  (十)本类征管业务数据的审核、录入和管理;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发票管理窗口的职责是:
  (一)《发票领购簿》的审核,发票购领资格的确认;
  (二)发票IC卡的管理;
  (三)发票担保及保证金的业务处理;
  (四)发票发售、审核、缴销、代开(包括收取代开发票税款)和发票工本费的收取;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六)发票违章 行为简易程序的处理和处罚;
  (七)受理本类窗口业务待批文书并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将结果回复纳税人;
  (八)本类业务数据的审核、录入和管理;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是:
  (一)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税种登记的认定或转办,换证验证,停复业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以及工本费的收取;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辅导、问题解答;
  (三)各种表、证、单、书的领发以及有关税收证明的咨询、申请、审核、开具;
  (四)受理各类涉税待批文书,按规定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将结果回复纳税人;
  (五)相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涉税案件的移送;
  (六)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听证、复议及赔偿等事项的申请;
  (七)有关事项的公开、公示、公告;
  (八)本类业务数据的审核、录入和管理;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各种涉税待批文书,应当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在纳税人填写《涉税待批事项资料接收单》(式样见附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纳税人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 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岗位,将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以岗定人定责,严格实行岗责考核。
  第十三条 税源大,办税任务重的办税服务厅,在申报期内,为方便纳税人,可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办税力量,但需保持各项业务工作、数据资料的一致,保证内部管理的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 对于涉外税收税源大的办税服务厅,各地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外资企业办税专门窗口。
  第三章 纳税服务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纳税服务理念,认真抓好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要为纳税人提供首问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
  首问服务是指纳税人进入办税厅,第一个接待的税务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不作答复。
  延时服务是指对于正在办理或限期办理的涉税事宜,虽然已到正常下班时间,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延长办税时间,直到为纳税人办结有关涉税事项为止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非工作时间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事前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手机、电话、互联网络等设备,为纳税人发送告知有关涉税事项,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税等的服务。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办税服务厅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依法行政水准和文明办事水准,不断提高税收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等业务技能,具备为纳税人提供文明、高效、规范、优质的纳税服务的水平与能力,积极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建功立业。
  (二)办税服务厅税务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佩证上岗、态度热情、言谈举止文明;要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廉政规定,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和条件。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办税服务厅要为纳税人提供低柜、开放式服务;
  (二)办税服务厅内应保持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三)办税服务厅内、外标识应清晰、规范。办税服务厅名称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三类窗口标识要明显,在办税服务厅内醒目处应有“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八字治税标语;
  (四)在办税服务厅内应为纳税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台椅、公用电话、饮水机、笔、墨、纸张等用品、设施;
  (五)在办税服务厅内应放置税收宣传资料、宣传手册、提醒卡和纳税指南等资料免费供纳税人阅览或索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一)按征管法的具体规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公开纳税人必须了解的基本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三)公开办税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四)公开即时办理事项、限时办结事项和办理时限;
  (五)公开纳税人应当了解的稽查执法程序;
  (六)公开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违章 违法处罚标准和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七)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八)公开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以及其他与执法有关的廉洁自律事项;
  (九)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相关的受理部门;
  (十)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情况和停复业情况;
  (十一)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十二)其他必须公示、公告的事项。
  上述公开事项应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布置、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包括建立政策咨询辅导、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承诺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维权服务、监督考核、安全保卫、内务管理等制度,对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全面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领导,应制定应急处理制度,在工作日内县(市)、区局要确保有局领导负责处理办税服务厅的突发性事件和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业务衔接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办税服务厅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职责明确,衔接到位,流程运转顺畅。
  业务衔接操作制度应当按“一站式”、“一窗式”、“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分别明确受理、承办、审批、回复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岗位)、工作流向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工作人员要遵守数据管理的有关制度,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爱护和保养计算机设备,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局要相应建立办税服务厅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检查考核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岗责考核体系,对办税服务厅的各个岗位及人员严格进行岗责考核与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务所设立的办税服务室的管理比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则(试行)》(湘国税发[1998]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涉税待批事项资料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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