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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9]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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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1、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2、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基金、费征收等事项;
  3、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4、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5、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6、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7、受理、办理涉税审批事项;
  8、受理、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推行办税公开,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或公告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处罚标准、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局长接待日等内容。
  电子显示屏、公告栏一般用于时效性强,内容经常变动的提醒事项、临时性通知等;
  电子触摸屏用于公开全部涉税事项,直接链接门户网站;
  公告栏主要用于农村办税服务厅或委托代征税款的站(点);
  办公时间标注在办税服务厅大门口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1、首问责任制。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应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2、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导税服务由值班长承担,申报期可增设专人提供导税服务。
  3、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4、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按规定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6、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7、提醒服务。利用办税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设施发布涉税提醒通知,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
  8、同城通办。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区、同一市(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9、联合办税。与国税机关共享相关信息,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10、免填单业务。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不需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采集相关信息,打印制式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涉税事项。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三条 城区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并设值班长座席。农村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可只设办税服务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公告、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机和服务质量评价器等设施,以及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可三箱合一),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农村办税服务厅可根据需要从简配置。
  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工作时间必须正常开启,自助区的电子计算机工作时间正常开机,遇有临时故障须贴(摆)故障提醒卡或标识。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办公桌面除摆放电脑、打印机、电话、资料柜等办公用品外,其他物品隐蔽摆放。
  工作人员有事不在岗,窗口应放置“暂停服务”的标牌或窗口显示“暂停服务”。
  第十六条 设置背景墙的办税服务厅,其背景墙内所有内容各省辖市应统一规范(原则上不要求设置背景墙)。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范设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排队叫号机与服务质量评价器及窗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办税服务厅涉税资料传递制度,对涉税资料的电子化采集以及在厅内、厅外的传递流程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 制定办税服务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税务干部统一着税务制服,全套着装,不得混装上岗;外聘人员统一着税务制服,不佩戴肩章、领花、胸牌。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除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在独立的后台办公区(或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可实行AB岗轮休制度。轮休原则上以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两个小时为标准。具体AB岗设置及轮休制度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实际工作量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进驻办税服务厅的外单位办事窗口,由各市、县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站(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摆放税法宣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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