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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1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9
实施时间: 2003-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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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配合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满足CTAIS征管软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条件,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实地核查的同时,应重点查验以下项目:
  1、营业执照;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身份证明。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分别进行CTAIS征管软件和金税工程数据信息录入,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同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专章后,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次月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底前认定完毕。但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存货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免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个体户),如果可以取得企业代码并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原小规模工业企业和年度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凡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对年度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批准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说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税销售额,但新办企业是指自开业起一年内的应税销售额。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按《关于严格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的通知》(大国税函[200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年度内连续3个月未申报;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
  (三)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
  (四)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六)经常变动经营场所且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
  (七)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
  对在整改期间能够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恢复抵扣进项税额,重新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改期过后仍未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实行资格年度审验,发现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审验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上加盖一般纳税人审验专章。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纳税地点发生转移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在新的纳税地应延续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均应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10%-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停止经营办理废业的,对其存货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办理废业时按照前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公式计算应补增值税。
  第十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2001]198号文件中的《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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