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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饲料产品免税审核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1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9
实施时间: 2003-10-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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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饲料产品免税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免税饲料审核及品种检测程序明确如下:
  1、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免税饲料品种的应于投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填报《免税饲料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到实地对其产品进行采样,样品经密封后由企业送到承检部门检测。
  检测品种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不含糠麸、酒糟)、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2、样(产)品经检测确属饲料的,企业应将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详列饲料品种及检测执行标准)(原件)、饲料标签备案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免税饲料产品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3、各基层局在年度终了后一季度内上报所辖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品种名单,市局根据免税品种名单随机确定需年检的品种,由主管分局负责审核。
  4、对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单一大宗饲料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单一大宗饲料品种的,由承检部门进行检测后不再进行年检。
  5、经销单位销售免税饲料凭上道环节《减免增值税核准通知书》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免税。
  6、本文所称承检部门为大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附件:《免税饲料产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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