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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4]3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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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管理的具体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保税区国税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大连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核、管理工作。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度接收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的水、电、气退税申报,并于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审核完毕,将经过主管局长签批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部门应于每年清算期内,对本年度加工区企业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的审批和退库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保税区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汇总表》签字后返还其中一联,同时留存一联,并将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送交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申报退税的,可与本年第三季度的退税进行合并申报。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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