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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相关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4]4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2
实施时间: 2004-10-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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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现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因单证不齐视同内销补税的相关处理规范如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因单证不齐须视同内销补税时,各基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应将《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通知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做相应账务处理,并于月末终了后结算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出口企业可参照以下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上年度货物出口、本年度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销售收入(单证不齐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下同)乘以征税率计算出的金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照单证不齐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若是进料加工,还应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金额,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主管退税部门应将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通知书》装订在上年度清算资料中。
  (二)本年度货物出口、本年度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销售收入乘以征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照单证不齐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若是进料加工,还应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金额,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三)内外销收入的调整
  对于将产品按内外销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的生产企业,若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应相应的调整内外销收入,即按单证不齐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红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科目。
  附件: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通知书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出口货物单证不齐补税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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