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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4]14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8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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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时,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二、各分局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名单,填报《出口退税登记更正明细表》(见《关于出口退税登记核查的通知》),并于7月10日前报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根据分局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核实通过后对这部分出口企业设置审核配置,无须审核外汇核销单信息。进出口处定期将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导入到审核系统中。各分局根据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定期进行清理,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对确实超过180天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有远期结汇证明的除外),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此类生产企业不再办理退(免)税,其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对于此类外贸企业,如果已经退税,应将已退税款收回;没有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但也不再做补税处理。
  三、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不申报另有规定和特殊原因须批准的,主管退税部门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附件1)报到市局进出口处。
  四、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退税部门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
  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二○○四年八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2
实施时间:20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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